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的标准
一、留学人员认定条件
自1990年以后取得以下经历之一者可认定为本文所指留学人员:
(一)获得国外大学以上(含大学)学历的公派、自费留学人员;
(二)获得港澳台地区大学以上(含大学)学历的公派、自费留学人员;
(三)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(含中级)职称,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和知名大企业研发机构进修、工作一年以上,学有专长的学者或进修人员。
二、申请留学人员企业的条件
(一)留学人员独立创办、留学人员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合伙创办的企业;
(二)留学人员须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至少拥有下列股份:
1、以知识产权入股的,其作价金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5%;
2、以货币、实物出资入股的,出资额或折算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%。